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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内容及照片【精选129句】
2023-06-09 11:01经典文案人已围观
简介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内容及照片 1、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2、四,文明秩序 3、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内容及照片
1、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2、四,文明秩序
3、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居民小区基础设施完善。要达到路平、灯亮、水通、盖齐,路沿石整洁无缺损、路面硬化无死角、无坑洼积水现象,无露天排水沟渠。
5、小区信息栏的一些内容物业应及时发布更新,让居民参与管理,共建和谐文明小区。
6、(三)文明出行,乘坐城乡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上下车,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生交通意外时及时救助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非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7、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和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8、用广告栏、宣传栏、电子屏幕、阅报栏等载体对小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宣传设备要完好,电子屏要经常开启,设施宣传内容品种丰富,宣传海报不破旧泛黄。
9、第二章鼓励与规范
10、合理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引导机动车按要求有序停放。
11、第三十一条公共媒体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定期刊播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12、三,硬件设施
1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4、物业小区的宣传栏首选应公示物业收费明细,物业半年或一年收支结算情况;小区业主委员会人员职能及工作信息,公示小区楼宇分布情况,公布居民安全等防范注意事项及有关电话信息。
15、无擅自改造、搭建的铁皮屋、板房、棚厦、门店、住房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16、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17、(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18、(五)在公共绿地攀折花木,损坏花坛、草坪,刻划树木;
19、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垃圾房、箱(桶)分类摆放且盖上盖子,外表完好、整洁。
20、二、环境卫生的保护;
21、(二)在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22、小区内外公共厕所、绿地、绿化带、活动室、宣传栏、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等整洁干净。
23、(十二)乡风文明,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摒弃陋习,婚事、丧事从简,文明祭扫;
24、第一章总则
25、(六)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26、不能随意晾晒衣物,确需晾晒的要设定专门指定的晾晒区域。
27、(五)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28、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29、第十条支持与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
30、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服务规范中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内容及照片
31、(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32、(十三)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湖泊、水库干净整洁,参加滇池保护、义务植树、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33、(六)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发放商业性广告;
34、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点、设施正常使用。
35、(十二)在城市市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商业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36、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37、(十四)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红嘴鸥等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向其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物品;
38、第二十六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滇管、市场监管和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对于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39、楼道干净整洁、无堵塞、无小广告,墙面、玻璃无污秽破损,路灯、楼道照明灯完好,无杂物乱堆放。
40、(一)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41、(七)名胜景点、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42、五,文明居住
43、小区内外无长期占用居民小区公共场地的僵尸车,共享单车不停入小区内部。
44、三、公共秩序的维护.业主们真正关心的不是宣传内容,他们想看到的是能真正的为他们做一些有利的事情|!
45、第五章附则
46、(十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纪念学习活动。
47、尊重他人,邻里互助,无阳台滴水、楼道公用部位脏乱差及乱堆物现象,家庭娱乐活动等不影响邻里生活;无高空抛物、群租、违法搭建等涉及居住安全以及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48、一、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
49、(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50、二,环境卫生
51、(八)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52、第十六条鼓励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53、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54、道路、公共建筑及设施、新建居住建筑及居住区设有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55、第四条本市构建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5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宣传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工作。
57、第七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58、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59、(九)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60、(七)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餐饮等公共场所;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内容及照片
6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62、(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开展垃圾分类,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
63、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64、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曝光。
65、(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在非指定场所摆摊设点,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焚烧垃圾;
66、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及保障。
67、(十一)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68、(九)家庭文明,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69、卫生良好,无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和乱贴小广告。
70、文明养宠,遛狗牵绳子,粪便及时清理。
71、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72、(七)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3、一,宣传氛围
74、小区周边背街小巷环境整洁。
75、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机制。
76、社区公共活动区域保持室内无烟环境。
77、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78、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79、获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励的,奖金可以纳入生产成本。
80、物业小区内宣传栏的内容可以从3大方面入手:
81、(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82、(四)从屋内、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83、创建文明社区的条件是:
84、第二十三条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和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85、(十一)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遵守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86、(十)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骑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87、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88、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89、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打造文明服务品牌。
90、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内容及照片
91、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92、(十)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理矛盾纠纷,在规定区域有序停车;
93、第十八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94、(四)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95、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
96、(八)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97、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维护管理下列市政设施:
98、第三十二条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
99、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00、(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躺卧公共座椅;
101、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102、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103、第四章法律责任
104、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105、(八)车辆停放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违规占用公共楼道、人行道、盲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
106、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107、第十一条鼓励无偿献血和依法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人体组织器官。
108、宣传内容要涵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民修身行动、中国进口博览会、创建文明城区、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新七不规范”、垃圾分类减量等。
109、(十三)在湖泊、河道违反规定从事养殖、游泳、捕捞、排污和洗涤等不文明活动;
110、(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加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111、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治共享、奖惩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112、(五)文明就医,遵循医学规律,配合诊疗,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113、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114、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115、小区内及附近的文化活动室、阅览室、志愿者站点等公共服务站点的标识牌、指引牌要清晰、便民。
116、第十四条鼓励低碳、节俭的生活、工作方式,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日用品,鼓励并支持实行无纸化办公,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
117、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市民公约》、《居民公约》,倡导邻里和谐、守望相助。
118、第三十五条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19、(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120、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内容及照片
121、有符合标准的物防、技防、人防、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无占用、堵塞、封闭;每个楼道至少要有1个消防灭火器,并贴有有效期内的标签。
122、居民衣着得体,举止文明,遵守“新七不”规范,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破坏花草树木等。
123、无占道经营,超门头经营行为。
124、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及行业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125、第八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126、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127、(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128、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9、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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