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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优选汇

2023-10-30 09:19经典文案人已围观

简介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1、近日,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1、近日,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统称“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深化师德师风建设。

2、三要热爱学校、敬业奉献,不要损害身体、敷衍塞责;

3、要把准则要求落实到招聘、聘用、考核等教师管理具体工作中,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要以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对于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4、(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5、(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6、(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7、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9、言传身教、积极向上,不要师德失范、消极颓废;

10、(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11、(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1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13、(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14、中小学教师,如果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轻的教育主管部门会给于警告、降级,记过的处分,严重的给于开除,触犯法律的会判刑。

15、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16、(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17、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18、治学严谨、钻研业务,不要不学无术、误人子弟;

19、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0、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1、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准则强调,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服务社会。但是,也有个别教师放松自我要求,不能认真履职尽责,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整体形象。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结合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在广泛征求一线教师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根据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不同特点,准则分别提出十个方面的准则要求,提出倡导希望,划定基本底线。

23、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4、违反违背党和国家政策言行

25、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6、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27、(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8、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29、教学创新、诲人不倦,不要照本宣科、歧视学生;

30、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31、(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32、(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3、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4、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35、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36、准则要求各地各校立即部署扎实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把握,引导广大教师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

37、(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8、下列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

39、团结协作、和睦相处,不要文人相轻、推诿拆台;

40、(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41、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42、(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43、(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替班;或在课堂上从事非教育教学和管理行为。

44、为使准则更好地落地执行、取得实效,同时还制定印发了《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师德行为的认定、查处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学校的主体责任以及师德师风建设失职失责情形,建立违规行为的受理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45、据介绍,此次问责办法明确的问责内容,主要包括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还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46、四要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不要体罚学生、斥责家长;

47、(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48、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49、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50、(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51、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52、《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日前印发,并于9月1日起实施。“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要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

53、骚扰猥亵学生等。

54、(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55、教育教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56、(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7、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58、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59、(九)在招生、考试、竞赛、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60、热爱学校、敬业奉献,不要损害身体、敷衍塞责;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61、最新师德师风十条要求,教师坚持做到十要、十不要

62、那只能是开除了,已经触犯为师道德

63、(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64、遵守公德、为人师表,不要酗酒滋事、参与赌博;

65、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66、(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7、(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

68、(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69、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双减”问题,问责办法明确,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应当予以问责。田祖荫介绍,2021年,“双减”和“五项管理”(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成为督导“一号工程”,5月至7月,各地共组织责任督学27.5万人次,到24.8万所学校开展督导,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70、文件内容显示,指导意见对教师的师德、法纪、等方面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文件关注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信息隐私的安全等。

71、不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72、一要遵守公德、为人师表,不要酗酒滋事、参与赌博;

73、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74、(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5、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6、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77、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78、(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79、(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80、(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81、(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8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83、不公平对待学生。

84、(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85、二要依法执教、廉洁自律,不要违规收费、以教谋私;

86、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87、依法执教、廉洁自律,不要违规收费、以教谋私;

88、(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89、(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90、(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91、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92、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不要奇装异服、行为轻浮。

93、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不要体罚学生、斥责家长;

94、(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95、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6、索要或违规收受家长、学生此物。

97、语言规范、求真务实,不要言谈粗俗、弄虚作假;

98、“问责办法的问责情形不仅涵盖了地方各级政府、各类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等被督导对象,也涵盖了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为督学划出一道道清晰可见的高压线。”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杨志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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